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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台北】台灣「中華職棒聯盟」會長趙守博、La new熊球團董事長劉保佑、兄弟象球團董事長洪瑞河、統一7-ELEVEn獅球團總裁林蒼生與興農牛球團總裁楊天發,今天上午8時赴總統府參加馬英九總統主持之棒球國是會議,與會政府代表行政院長吳敦義、內政部長江宜樺、法務部長王清峰、教育部長吳清基、行政院新聞局長蘇俊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戴遐齡、內政部警政署長王卓鈞等人均出席,台灣「中華職棒聯盟」會長趙守博就振興國球棒球方案提出建言,建言如下:
關於振興國球棒球的幾點建議:
-中華職棒聯盟會長
趙守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一、訂定類似振興棒球發展條例之特別專法:
(一)研訂專法之必要性:
1、突顯總統、政府及全民真正關心國球之發展;
2、以法律為依據,可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在發展棒球運動之推動上, 不問編列預算或實際進行各有關推動措施,可有一較為有力之法律保障及後盾;
3、棒球問題,目前國人普遍關心,政府近年來亦多次開會研擬對策,但成效不彰;缺乏明確之法律依據,應為重要之原因之一。如能立一專法,則可以顯示政府之魄力與決心,更可在「民氣可用」之情況下,以此一專法所訂定之實際行動在全民支持下來加強發展棒球運動。
(二)專法之內容:
1、以目前行政院推動之振興棒球計畫為基礎;
2、加入對興辦、投資棒球運動或職棒之公司、行號及社團、財團法人之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可訂落日條款);
3、加入鼓勵國公營事業投資或贊助棒球運動及職業棒球之有關措施;
4、強化對三級棒球發展之推動、資助及輔導;
5、加入對「棒球人」離開棒球生涯後之就業輔導;
6、訂定對職棒不法簽賭之防範、取締及處罰辦法;
7、妥訂促進棒球運動之獎勵辦法。
(三)專法可仿行政院前於民國92年1月為解決失業問題所訂經立法院通過之「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之立法例,並訂定落日條款,於施行期限屆滿後,改適用擬議中之運動產業法。
二、加強防賭措施:
(一)檢討修訂下列相關法律,務使罪刑對幕後組頭、所有簽賭莊家及不肖球員等確有遏阻功效:
1、刑法之賭博罪、詐欺背信暨恐嚇罪;
2、組織犯罪條例;
3、運動彩券發展條例第21條;
(二)檢警單位應確實負起防賭職責;
(三)強化檢警單位與中華職棒聯盟、各球團之聯繫合作,務使以「防患於未然」為最主要之目標;
(四)政府主管單位應協調與棒球有關之公私機構、團體協調一致、以同一標準制裁打假球之球員;
(五)切實貫徹速查速辦速審之司法承諾;
(六)加強國中小學生之法治、品德及生活教育。
三、以國公營事業支持棒球運動:
(一)由產業性質較大眾化之國公營事業投資、興辦或認養一、二個職業球隊以資倡導;
(二)由國公營事業大力支持業餘球隊;
(三)由國公營事業協助推動三級棒球運動;
(四)由國公營事業以類似購買廣告、購買球票贈送國中小學生等方式支援職棒。
四、研修相關法令俾對棒球事業經營者予以具實際誘因之租稅優惠及獎勵措施。
五、大力推動三級棒球運動: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有計畫地推動三級棒球運動,以使棒球運動之球員及球迷可源源不絕,並使棒球國球可生生不息向下一代傳承。
六、加強並普及棒球運動之硬體設施:對於現有球場,其設施不足者應予改進;並請普設簡易棒球場,以利棒球運動之向下紮根。
七、加強推動海峽兩岸及國際間之棒球賽事,並爭取多在台灣主辦。
八、檢討現行運動彩券對國內職棒之影響,並對其發行方法及投注方式,協調做必要之修正。
同時,趙會長在會中也向總統及與會人士說明聯盟目前正在研擬規劃的一些制度上的變革事項,包括自由球員制度、球團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為球員提撥6%之退休金,暨職業球員最低薪之訂定,以及強化與球員工會的溝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