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聖文從昨天上午8強戰到4強,再到冠軍戰,1日連投3場不嫌累,他說:「手肘有點痛,回去冰敷。」王聖文將來想繼續打球,偶像是底特律老虎隊(Detroit Tigers, DET)旅外投手倪福德。
諸羅山盃前兩年冠軍隊都是日本代表,今年屏東富田總算留下冠軍盃,成軍3年已在這項大賽拿下冠、亞軍,今年季軍高雄屏山國小黃隊、殿軍桃園中平國小都是新面孔。
第十二屆諸羅山盃
台灣廣播電台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Taiwan
- Dec 28 Mon 2009 08:00
屏富田8連勝 留冠 王聖文飆破200球
- Dec 27 Sun 2009 19:25
〈獨家〉「我來自台灣」 留學生po影片秀我國國旗
(TVBS) 張靖玲
這個月初,台灣留韓女學生上臺領獎時亮出國旗,遭到中國學生追打圍毆後,不畏威嚇,又有留學生在國際勇敢發聲,說我來自台灣!一群歐洲交換學生,因為要介紹從哪個國家來,於是製作一系列的影片,全方位介紹台灣美食到傳統節日,裡頭也大提到海峽兩岸分裂現狀,影片提到,說大部分的台灣人不認為是中國的一部分,並把中華民國國旗插在台灣上頭。網友看了一面倒推薦,甚至有人影片很棒,交通部觀光局可以買下來,行銷台灣。
民眾:「美食跟各地風情嗎?」民眾:「台灣拜拜的這種東西。」民眾:「類似夜市的吧。」
到底是什麼?三組人馬答案都不同。從傳統節慶到道地美食,其實原作是去歐洲當交換學生,被分派到的任務之一,就是要介紹自己的國家,於是學生就製作一系列相關影片,po上網後,網友驚嘆,第一次發現台灣這麼美,瘋狂推薦。
交通部觀光局代言人飛輪海(德語: Fahrenheit, 日本語: フェイルンハイ, 韓國語: 페이룬하이):「希望在台灣見到你(妳)。」
和官方比一比,請出偶像團體行銷台灣,相對之下,學生自製影片,或許沒有名人,但推薦台灣之美的用心不輸人。
而官方不敢碰的政治,學生不避諱,介紹歷史,自然談到分裂現狀,說按國際法,台灣在二次大戰後就不屬任何人,中國卻向世界說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而事實上,台灣人自認是獨立國家,擁有自由跟民主,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民眾:「另外一種讓國際知道,台灣人的想法。」
只要中華民國國旗一出現在國際場合,中國總會想盡辦法打壓,但從影片引發的熱烈迴響,愛台灣的心聲,蓋也蓋不掉。
- Dec 25 Fri 2009 12:25
祝福咱台灣人民行憲紀念日快樂!Merry Constitution Day!
行憲紀念日
行憲紀念日,定於每年12月25日。為紀念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行憲的法定節日。
民國52年(1963年)由行政院正式確立為中華民國國定假日,但於民國90年(2001年)起改為只紀念不放假至今。
沿革
民國34年(1945年)國民政府邀集中國國民黨、民主社會黨、青年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等政黨政團及社會賢達人士一起參與政治協商會議。後由於國共意見紛歧,中國共產黨與中國民主同盟宣布退出制憲工作。因此《中華民國憲法》便由中國國民黨與民主社會黨、青年黨合力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於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實施,成為今日「行憲紀念日」的由來。
憲法實施
民國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生效。憲法生效前,國民政府主席發布廣播講話,慶祝國家走上憲政之路。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就是耶穌降生一九四七年的聖誕節,將是我們中華民國和全體人民統一獨立平等自由新生機運肇始的一天。我們新憲法特點,就是它保證要把基督教理的基本要素,即個人的尊嚴和自由,普遍的給予我們全國的同胞。這個新憲法確認了全國國民的各種自由權利,它在國家統一與自由之下,於一個自由人民的精神中孕育誕生。我們認為新憲法的實施,只是完成我們建設新中華民國的最後目標的初步。但這對我們國家三千年來專制政體和封建社會是一個劃時代的進步。我願我們全國同胞,憑著信仰和虔誠,共同一致,努力前進。
此後,每年12月25日為行憲紀念日。
由國定假日改為國定紀念日
由於本日與西方的耶誕節同一天,而且與歐美國家一樣為放假節日,因此被許多家庭視為重要節日,不少新一代的台灣年輕人藉機慶祝聖誕節。當中華民國政府在民國80年代晚期準備逐漸實施週休二日制度時,因為當時有太多國定假日,所以要將比較不重要的國定假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才能減少經濟衝擊。端午節、中秋節、行憲紀念日都曾被考慮停止放假,但最後結果是端午節及中秋節作為民俗假日,得以保留,行憲紀念日先因為不少台灣人藉機非正式地慶祝聖誕節,所以於實施每月二次週休二日時暫不結束放假,放假到民國89年(2000年)為止。爾後配合民國90年(2001年)起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實施每週休二日時,確定行憲紀念日只紀念,不再放假,曾經引起部份人士失望,但也曾經有不具名的基督徒表示《聖經》(Bible,本意為「莎草紙」,希伯來語:ביבליה,拉丁語:Biblia)沒有規定聖誕節非放假不可。
參考資料
行憲紀念日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A1%8C%E6%86%B2%E7%B4%80%E5%BF%B5%E6%97%A5
行憲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A1%8C%E6%86%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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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Free Area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於江蘇省南京市議決通過,於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後由於國共內戰等因素,目前僅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即《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稱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內施行。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175條條文,計分14章。《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彰顯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憲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6%86%B2%E6%B3%95
Constitution of the Free Area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stitution_of_the_Republic_of_China(Free_Area)
- Dec 25 Fri 2009 08:11
手機門號退租 違約金18,377元,約國人兩年通話費
中華民國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Consumers' Foundation, Taiwan, ROC
中華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門號租約剩下三個月,想付違約金換另一家電信使用,但是卻被告知需支付3,500元的高額違約金,三個月的代價高達3,500元,難道台灣的電信業者是吸血鬼嗎?
中華消基會自民國93年開始至今(民98)年,電信類的申訴案多年來都是「榜首」,而以民國97年收到3,442件的申訴案裡,電信類就有550件,其中關於收費及違約金糾紛就有248件。
在收到的申訴案裡,電信業者收取門號退租違約金在1,200~9,000元不等;而在這次調查的結果中發現,縱使消費者只剩一個月的期限想退租,還是得付出高達799~5,000元不等的違約金!
調查項目
本次調查對象分別為:「大眾電信」(First International Telecom;FITEL)、台灣「中華電信」(Chinese Telecom TAIWAN)、「台灣大哥大」(Taiwan Mobile)、「亞太電信」(Asia Pacific Telecom)、「威寶電信」(Vibo Telecom)、「遠傳電信」(Far EasTone Telecommunications)等六家業者,以網路及電話詢問方式調查各大電信業者針對違約金收取的規定。
調查內容各大電信業者所推出各門號綁約兩年的資費方案,分別進行退租收取違約金的調查,使用時間分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23個月,消費者要求退租時所支付的違約金內容。
1.大眾電信:月租799專案(續約手機折價專案),搭配PG1100手機。
2.台灣「中華電信」:3G 589型大家講,贈送每月150元方案。
3.台灣大哥大:通通省資費699方案,搭配BlackBerry Storm,另付11,790元。
4.亞太電信:珍藏手機優惠續約方案,快樂通333資費。
5.威寶電信:暢打系列,月租不可抵500型,搭配LG KU990手機,另付11,290元。
6.遠傳電信:遠傳哈啦精省598方案(單門號第一年月租5折)。
調查結果
一、高「貴」手機!用一個月想退,違約金比單買手機貴3.6倍
門號僅用半年想退租,各家電信的違約金要1,500~14,382元不等,其中以「大眾電信」14,382元最高,比所搭配的PG1100手機5,100元(依手機王平均報價)還貴,若消費者只用一個月就要18,377元,比單買手機還貴3.6倍!
而「威寶電信」所搭配的LG KU990手機在申辦時需另付11,290元的手機費,但是消費者在PChome上所看到的價位僅只有6,999元,其中的差距為何?搭配專案又綁約兩年,另外支付的費用居然比單買手機貴1.5倍以上!若消費者使用一個月欲解約,違約金也是高達7,000元。
另外,消費者使用了剩下一個月想要退租,所支付的違約金要799~5,000元不等,其中以「亞太電信」5,000元為最高;「大眾電信」799元為最低,價差高達4,201元。
二、高額違約金約國人兩年的通話費!?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簡稱NCC)所提供的行動通信業務營運概況(以3G為例),今(民98)年第二季(4月~6月)所有通信業者的營業收入共為31,745,504,000元,用戶數為13,605,855人,故每戶一季所支付的電信費用為2,333元,平均每戶等於一個月撥打778元。 但以大眾電信違約金一個月收取18,377元計算,約國人每個月的通話費的24倍(17,377÷778)!等同國人兩年的通話費!?
三、兩家電信業者的合約書沒有註明違約金費用及計算方式
消費者和電信業者所簽訂的服務契約中,台灣「中華電信」及「威寶電信」等兩家沒有註明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及費用,等到消費者不想使用門號時才被告知要收取高額的違約金,最後消費者只能摸摸鼻子默默接受業者的「內部規定」對消費者來說,實在是不公平。
四、計算方式業者大不同,違約金的金額也差很大
因為沒有明確的規範,各家電信業者對於違約金的計算及收取方式都不同,也因為不同的促銷專案有不同的計算方式:「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遠傳電信」等兩家業者是將2年的期限分為兩個階段,年內取消,違約金以「威寶電信」7,000元為最高;「台灣大哥大」其次,為5,600元。
台灣「中華電信」是以實際贈送的金額來計算違約金,六個月內取消,需另付600元的提前解約金;「大眾電信」以合約剩餘期間乘以月租費的金額;「亞太電信」則是兩年統一價。
中華消基會呼籲
一、民國88年的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及服務契約範本跟不上時代,應立即重新修定
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及服務契約範本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消保會」)審議通過,交通部電信總局自民國88年12月公告迄今10年,10年來國內的行動電話相關服務日新月異,老舊的法令無法約束新穎的商品,而行動電話服務契約範本亦沒有針對違約金的部份加以規範,面對千萬的行動電話用戶,進而衍生許多問題。
中華消基會於今(民98)年4月針對通訊品質及11月針對往生者退租門號的問題,其中提出種種的消費糾紛型態,在在說明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已沒有辦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長期以來,業者看準其中的漏洞,壓榨消費者的荷包及權益,主管機關不能再放任各家業者為所欲為,應立即重新修定營業規章及訂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線上續約為目前趨勢,沒有契約書,消費者無保障
在行動電話普及的時代,幾乎是人手一機,面對競爭激烈的電信市場,各家業者無不全力留住老客戶,其中最方便的續約方式就是「線上續約」,只要一通電話即可續約,但是續約的當下,消費者沒有契約書可審閱,也不知道相關規定,對消費者非常沒有保障。
三、違約金的計算及收費,消費者大呼不合理,應立即訂立計算方式
因為競爭激烈,消費者的對於門號的使用有更多的選擇,許多消費者可能剩下幾個月的時間,想更換電信業者,以為支付一些違約金即可,誰知道違約金的收取竟然如此混亂、不合理!
中華消基會認為,不論是行動電話還是網路,目前都還沒有違約金的相關規範,才會導致各家業者對於違約金的收取及計算方式混亂不堪,落差極大,主管機關應立即修改過時的規範及契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四、違約金須考量合理性及公平性,應約定上限並逐期降低
違約金的計算應考量其合理性及公平性,故中華消基會認為一般違約金應約定其上限,如每月手機費用為778元×12個月×2年×20%=3,734元,消費者履約愈長,違約金額應逐期降低。
- Dec 24 Thu 2009 08:27
雨刷仔假球魔爪 伸向中國足壇
(台灣《中時》) 陳俊雄/北縣報導
台灣《中國時報》【陳俊雄/北縣報導】
台灣職棒假球集團即將跨海合作?檢調查出,雨刷仔集團及黃俊中不僅大舉收買台灣職棒(Taiwanese professional baseball)球員,還疑似將與金主合作收買中國二支球隊打假球。由於足球一向號稱是中國第一國球,遠較棒球熱門,「二支球隊」應該都是在中國相當熱門的職業足球隊。
足球是中國第一國球,擁有數億球迷,雖然運動人口眾多,但十多年來水準卻不見提升,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中國足球聯賽球員踢假球,裁判吹黑哨等作弊情形屢見不鮮。
由於中國足球環境不佳,加上球迷眾多有利可圖,雨刷仔集團及黃俊中等,除了將打假球事業版圖立足台灣,更疑似計畫與中國金主合作擴展到中國足球場上。
循米迪亞模式 擬收買中國二支球隊
檢調發現,除透過白手套與球員合作外,雨刷仔集團及黃俊中還構思依「米迪亞暴龍」模式,買下整支台灣職棒球隊集體打假球;檢調也證實,雨刷仔集團及黃俊中,也以透過關係找到金主,計畫買下二支中國球隊打假球。黃俊中等人口中的「球隊」,職業足球隊可能性最高。
雨刷仔集團計畫收買對象是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One League,簡稱為「中甲聯賽」China League One)球隊,還是等級最高的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ague,簡稱為「中超聯賽」CSL),檢調則不願說明。
中超聯賽?中甲聯賽? 檢調不願說
檢調查出,黃俊中與La new等職棒球隊球員搭上線打假球,最早還可追溯到民國96年間,黃俊中雖遭羈押看守所,但為避免案情曝光,還透過管道要求前La new熊隊投手許志昌作偽證,惟遭檢調突破,確認了La new熊隊在民國96年間涉打假球的場次。
改名為莊侑霖的莊宏亮,則是透過學長、學弟及同學關係,買通球員合作打假球,但莊侑霖在假球案爆發後,不僅試圖利用金錢借貸方式勾串,還把遭到檢調查扣的大批毒品,全都推給已經死亡的葉姓男子所有,逃避刑責意圖明顯。
黃俊中、莊侑霖、蔡政宜 裁定延押
檢調發現,今年球季尚未結束,莊侑霖就已透過關係,和雨刷仔等共謀擬定明年球季打假球的分工模式。
雨刷仔蔡政宜雖供出和「忠哥」、「火哥」、「珠姐」、「姐夫」等操控打假球、經營簽賭站,卻又不願供出這些人的真實身分,加上蔡政宜涉嫌操控兄弟象隊打假球事證,尚待釐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認為,黃俊中、莊侑霖及蔡政宜三人,在職棒假球案仍有勾串證人、被告之虞,且羈押原因尚未消滅,23日裁定三人延押二個月。
- Dec 24 Thu 2009 08:11
寬頻高收費 臺灣光纖費率是日本的5.58倍!台消基會要求NCC檢討費率過高、連線速率不佳問題
中華民國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Consumers' Foundation, Taiwan, ROC
中華消基會於今年3月曾召開記者會,調查各國(地)的手機、ADSL費率進行比較,認為國內電信費率過高,要求主管機關重新檢討資費公式。同年4月,NCC通過ADSL寬頻上網電路費調降案,平均降幅5.35%,而中華消基會認為降幅仍令人失望。
而今年(民98)11月初時,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亦針對臺灣電話和網路月租費偏高的問題進行質詢,為此國內電信龍頭臺灣「中華電信」反駁指出:「日本Yahoo! BB ADSL 8M速率上網費率3,282日圓(新台幣約1,159元),臺灣『中華電』的ADSL 8M每個月電路費為473元、上網費率499元共計新台幣972元。實際上,臺灣『中華電』的ADSL是比日本便宜。」(981103工商時報)
時隔9個月,中華消基會再次針對亞洲主要國家地區與臺灣的電信費率進行調查,發現事實上卻和業者所稱情形大不相同,臺灣的電信費率依舊是『高人一等』!
調查項目:
調查各國家地區ADSL、光纖網路每月需繳付的費率(電路費加上網費),由於各國(地)物價、所得水準皆有差別,無法直接以其金額做比較,因此中華消基會按照其金額占該國(地)每月國(人)民所得的比例,以每1%月國(人)民所得為單位,來比較可購買的頻寬。
按照2008年國民所得資料,臺灣每月國民所得為1273美元,而日本為3184美元、新加坡為2897美元、中國香港為2618美元、韓國為1794美元,整體來說,各國(地)每月國(人)民所得均較臺灣來得高。
ADSL項目以相同的下載速率8M為標的,而新加坡電信因未提供8M速率,因此改用6M來比較。調查國家與業者分別為:「臺灣─中華電信(Chinese Telecom TAIWAN)」、「韓國─韓國電信(Korea Telecom)」、「日本─東日本電信電話(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East)」、「新加坡─新加坡電信(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日本─Yahoo! BB」。
光纖網路則是除了日本Yahoo! BB是以200M速率作比較之外,其餘皆以100M速率為標的,調查國家地區分別為:「臺灣─中華電信(Chinese Telecom TAIWAN)」、「中國香港─香港寬頻(Hong Kong Broadband Network)」、「韓國─韓國電信(Korea Telecom)」、「日本─東日本電信電話(Nippon Telegraph and Telephone East)」、「日本─Yahoo! BB」。
調查結果(詳見附表):
一、臺灣ADSL費率四國(地)最高,同樣每月國民所得1%,可購買到的頻寬,日本是臺灣的2倍
根據臺灣「中華電信」民國98年度11月份公布新聞稿表示,目前臺灣「中華電信」的寬頻用戶(含ADSL及FTTB)約430萬戶,而8M以上的高速率用戶數達198萬戶;且8M速率甚至是Yahoo! BB所提供ADSL服務的最低速率,因此主要使用8M作為比較標的。
而單就ADSL項目來看,國內目前大多數用戶是使用2M/256K速率,因此本次調查ADSL項目,亦另外提供以2M速率之比較。
調查結果顯示,臺灣「中華電信」提供的ADSL服務項目中,8M/640K連線速率的費率1個月為新台幣972元,其約占臺灣每月國民所得的2.3%,平均算下來每1%的月國民所得,能夠購買到的ADSL頻寬為3.48M。
而以臺灣「中華電信」2M/256K來比較,1個月費率為799元,約占臺灣每月國民所得的1.9%,平均算下來每1%的月國民所得,能夠購買到的ADSL頻寬為1.05M,與其他國家相比,更是少得可憐!
但是日本市佔率最高的Yahoo! BB,以及負責日本絕大部分通信線路維護的東日本電信電話,卻能夠用每月國民所得1%購買到7.27M的頻寬,是臺灣的2倍,即表示臺灣的費率是日本的2倍!另外比較新加坡電信及韓國電信(亦皆為當地主要的ISP服務商),其分別為臺灣的1.92倍、1.44倍。
綜合以上的討論,可以發現臺灣的ADSL上網費率,實為四國(地)之冠,花相同比例的月所得,卻只能夠買到他國約2分之1的頻寬,相較之下臺灣寬頻網路的使用者真是虧大了。
二、 臺灣光纖網路費率是四國(地)之冠,同樣每月國民所得1%,可購買到的頻寬,日本約是臺灣的5.58倍
光纖網路用戶近年來成長快速,以臺灣「中華電信」目前提供的光世代100M光纖上網服務來看,每月費率為2200元新台幣,約占臺灣每月國民所得的5.3%,即表示每1%國民月所得可購買到的頻寬約為18.87M。
而日本Yahoo! BB以及東日本電信電話若比較公寓式(與臺灣住宅形式相近)的光纖服務費用,則該國月國民所得1%可購買到的頻寬,分別為:105.26M、71.43M,約為臺灣的5.58倍、3.79倍,表示臺灣的光纖費率為日本Yahoo! BB的5.58倍,東日本電信電話的3.79倍。另外比較日本ISP業者提供較高價位的單戶式光纖服務,每月國民所得1%可購買的頻寬仍然是臺灣的2~4倍以上。
若比較香港寬頻以及韓國電信的光纖上網服務,其每月國(人)民所得1%可購買的頻寬,分別為臺灣的4.42倍、2.79倍。
三、 日本ADSL最高速率已達50M/1M,臺灣最高僅12M/1M
本次調查亦發現,日本ADSL最高速率已發展到50M/1M,光纖網路甚至已到200M;新加坡電信最高速率為15M/1M;而韓國電信提供的最高速率則為20M/4M。
回頭來看臺灣ADSL發展已近10年,是調查國家中屬一屬二發展較早的寬頻網路服務國家,但是我國至目前為止所能夠提供的ADSL最高速率僅達12M/1M,竟是調查4國(地)之中最慢的國家!而根據上面提到的調查結果,臺灣ADSL網路服務真是費率、速率,『雙率』皆不如人。
中華消基會呼籲:
一、臺灣ADSL、光纖網路費率均應大幅度調降
臺灣發展寬頻網路雖已多年,此次調查卻發現,其連線費率竟完全比不上此次調查的其他國家地區;事實上,日本的物價較臺灣高出不少,其國民月所得是臺灣的2.5倍,國內業者卻以日本上網費率約為新台幣1159元,來與臺灣相同速率的972元做比較,並不合理!
因此中華消基會認為,若照業者所稱與日本比較,日本與臺灣的ADSL普及率相差不遠,而該國月所得為3184美元,為臺灣的2.5倍;而日本費率約為36美元,因此臺灣ADSL網路費率(8M)應至少降至14.4美元(36 2.5),約相當於新台幣500元;其他費率以等比例調降。
而光纖網路方面,各國(地)發展程度不同,根據2009年全球光纖寬帶普及率市場排名,日本36%,排名第2;臺灣16%,排名第4,日本的光纖寬頻普及率為臺灣的2.25倍;而費率約為44美元,若扣除月所得與普及率的差異,臺灣光纖網路費率(100M)應至少降為39.6美元(44 2.5 2.25),約相當於新台幣1300元;其他費率以等比例調降。
二、臺灣寬頻網路(ADSL、光纖)發展多年,連線速率卻完全落後其他國家地區,業者與主管機關均應檢討
根據全球性網站Speedtest.net(http://www.speedtest.net/index.php自2006年8月開始收集,且每個月有超過2000萬筆測試數據)所公佈的數據,各國(地)網路平均連線速率的實測排名,下載速率臺灣以7.14 Mb/s位居第29名,遠落後第1名23.14 Mb/s的南韓、第2名16.43 Mb/s的日本,甚至是第12名9.73 Mb/s的中國香港。
另外,今年9月由英國牛津大學(Oxford University)和西班牙奧維多大學(Oviedo University)所調查發布的全球寬頻連線品質報告指出,全球66個國家地區中,以寬頻品質分數(Broadband Quality Score;BQS)、普及率等綜合來看,臺灣為第23名,仍遠低於第1名的南韓、第2名的日本、第3名的中國香港,以及第7名的新加坡。
而今年7月,中華消基會發布的寬頻上網滿意度調查結果,亦顯示臺灣消費者普遍認為:臺灣寬頻上網資費過高、連線速度不如宣稱!
中華消基會認為,業者所提供的寬頻連線速率、品質,除了與業者設置的交換機房到用戶住家之間的距離因素有關之外,與業者所使用的相關設備亦有絕對的關係,消費者常年繳付相對高額的月租費用,卻無法獲得等值的服務品質與連線速率,業者與主管機關長期漠視寬頻網路的消費者權益,均應速進行檢討!
三、NCC應立即強制介入並解決市場環境未能公平競爭、整體電信資費過高、連線速率落後等不合理的狀況
而造成臺灣寬頻網路價格過高的根本原因,就是臺灣的網路服務市場仍由臺灣「中華電信」一家獨大,電路費用由臺灣「中華電信」訂定其價格。
在「電信局」時期以全民納稅所建的電路線路,卻在臺灣「中華電信」民營化之後,被歸為臺灣「中華電信」所有,成為該業者營利的項目!也因此,目前臺灣網路用戶不論是申請臺灣「中華電信」,或是其他ISP業者的寬頻網路服務,月繳費用中的電路費用項目,絕大部分仍必須繳付給臺灣「中華電信」,由該業者決定其費用,造成此項目在市場上的價格僵固,市場機制無法運作,實際上已無公平競爭的市場可言!
過去NCC曾通過臺灣「中華電信」以成本價格出租用戶迴路給其他業者,試圖解決電路費問題,但是卻因核准門檻高、固網業者仍不能接取設備在臺灣「中華電信」機房等原因,致使其租用數量太低與連線速率不穩定;因此實際上對於寬頻費率的降低,並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應立即檢討政策,以達到具體改善電信資費過高的狀況。
中華消基會要求,NCC應針對整體電信資費過高、市場環境未能公平競爭(電路費僵固)、連線速率不理想等狀況,強制介入並解決不合理現況。
- Dec 23 Wed 2009 20:10
第七季SBL超級籃球聯賽10/1/9苗栗開幕
中華民國臺灣籃球協會官方網站
ROC Taiwan Basketball Association
第七季超級籃球聯賽(Super Basketball League,簡稱SBL)即將於明年1月9日開幕,今日進行領隊會議確認賽程與隊職員名單,本季開幕戰將連續第二年在苗栗巨蛋體育館進行,由上季總冠軍戰對戰組合達欣虎出戰台灣啤酒,打響新球季第一炮。
第七季SBL賽程仍將維持五循環總計105場次例行賽,取前四名進入季後賽,明年4月30日起展開五戰三勝制季後四強準決賽,5月7日起進行七戰四勝制總冠軍戰,例行賽比賽場館分布於苗栗、新竹、台北、台北縣新莊等地進行,季後賽與總冠軍戰則在臺北縣立新莊體育館登場。
為配合第七季外籍球員政策全面開放,洋將登錄截止日也延後至明年2月28日止,各隊在確定洋將人選後,即可向中華籃協辦理登錄作業,2月28日前如不符戰力需求可做人員更替,之後不得再更換。
至於赴大陸地區加盟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簡寫是CBA)球隊的球員,依據國際籃球聯合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Basketball, FIBA)相關規定,球員不得同時登錄兩個俱樂部,因此無法代表之前所屬SBL球團參賽,產生缺額之球隊,將可另外登錄球員填補。
- Dec 22 Tue 2009 16:09
台灣長鬃山羊、梅花鹿將落腳陸山東威海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周慧盈、林淑媛台中22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今天透露,台灣計畫贈送給中國大陸的長鬃山羊與梅花鹿將落腳山東省威海市的森林公園。
海峽兩岸第四次制度性協商「江陳會」談上午在台中裕元花園酒店舉行。劉德勳會後對媒體說明會談情況時,透露上述訊息。
去年11月二次「江陳會」時,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昭和7年(1932年)12月16日-)與中國大陸海協會會長陳云林(1941年12月-)在台北共同宣布海峽兩岸互贈長鬃山羊、梅花鹿和大貓熊。
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簡稱「中國國台辦」)發言人楊毅日前在北京的例行記者會曾表示,對於台灣回贈長鬃山羊與梅花鹿,中國大陸十分重視,有數個省市積極爭取接收長鬃山羊和梅花鹿。
據透露,山東省威海市的森林公園屬於野放公園。981222(中央社資料照片)
- Dec 22 Tue 2009 15:01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全文
(中央社)
(中央社台中22日電)第四次「江陳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昭和7年(1932年)12月16日-)、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云林(1941年12月-))今天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本協定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
為維護海峽兩岸漁船船主、漁船船員正當權益,促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範圍雙方同意在符合雙方各自僱用漁船船員規定下,進行近海、遠洋漁船船員(以下簡稱「船員」)勞務合作,並對近海與遠洋勞務合作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合作方式雙方同意海峽兩岸船員勞務合作應通過雙方各自確定的經營主體辦理,並各自建立風險保證制度約束其經營主體。
三、契約(合同)要件雙方同意商定船員勞務合作契約(合同)要件。
四、權益保障(一)雙方同意保障船員以下基本權益:1.船員受簽訂契約(合同)議定的工資保護;2.同船同職務船員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3.在指定場所休息、整補或回港避險;4.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5.往返交通費;6.船主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7.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二)雙方同意保障漁船船主(以下簡稱「船主」)以下基本權益:1.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2.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3.船員應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4.船員應履行契約(合同)的義務;5.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五、核發證件雙方同意各自核發船員身份或查驗證件。
六、協調機制雙方同意各自建立船員、船主申訴制度和海峽兩岸船員勞務合作突發事件處理機制,並指導經營主體解決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如遇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形,雙方應及時通報,共同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並嚴格處理違反協議的經營主體。
七、交流互訪雙方同意定期進行工作會晤、交流互訪,評估協議執行情況。
八、文書格式雙方同意資訊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聯繫主體(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實施。(二)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附件: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江 丙 坤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會長 陳 云 林
附件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
根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雙方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經營主體台灣方面經營主體為業務主管部門核准的仲介機構,中國大陸方面經營主體為業務主管部門核准的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經營公司。雙方將在協議簽署後儘快交換並公佈經營主體名單。
二、契約(合同)種類海峽兩岸船員勞務合作須簽訂以下契約(合同):(一)經營公司與仲介機構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合同);(二)經營公司與船員簽訂外派勞務契約(合同);(三)船主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合同);(四)仲介機構與船主簽訂委託勞務契約(合同)。
三、契約(合同)要件(一)經營公司與仲介機構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合同)要件如下:1.船主名稱、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擬僱傭船員的職務及契約(合同)期限;2.船員資格條件及應遵守事項;3.應給付船員工資額度及支付方式;船員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船員往返雙方口岸及返鄉交通費分擔標準;4.船員及船主基本權益保障事項;5.船主及船員違約處理;6.可歸責船員或船主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由經營公司與船員或仲介機構與船主負連帶賠償責任;7.糾紛調處及違反契約(合同)處理;8.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二)船主與船員簽訂勞務契約(合同)要件如下:1.船主名稱、船員姓名及其住址、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船員的職務及契約(合同)期限;2.船員工資、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交通費和支付方式;3.船員勞動保護、在暫置場所休息和避險的權利、食宿、福利;4.船員遵守事項;5.船主提供福利;6.糾紛調處及違反契約(合同)處理;7.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
四、證件查驗近海船員須持登輪作業證件領取當地查驗證件;遠洋船員須持海員證件。在雙方商定的過渡期內,近海船員可持登輪作業證件或身份證件領取當地查驗證件。
五、船員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雙方共同議定船員人身意外及醫療保險等事項。
六、轉船程序雙方同意嚴格界定船員合理轉船和違規轉船事項,具體程序由雙方商定。
七、接駁船舶雙方同意船員接駁船舶須符合對客船等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要求,並持有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可搭載非本船船員人數的證明文件。
八、近海船員登船港口中國大陸方面近海船員登船港口為:浙江省舟山沈家門、溫州霞關;福建省福州平潭東澳、廈門東渡同益、漳州漳浦舊鎮、泉州惠安崇武、莆田湄州宮下、寧德霞浦三沙、寧德福鼎沙埕。近海登船港口可視需要調整,並知會對方。
九、暫置場所(一)台灣方面岸置處所為: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台中縣梧棲漁港、高雄市前鎮漁港及屏東縣東港漁港。(二)台灣方面劃設暫置區域之漁港為:基隆市長潭裡漁港、外木山漁港;台北縣淡水第二漁港、富基漁港、磺港漁港、野柳漁港、東澳漁港、龜吼漁港、萬里漁港、深澳漁港、鼻頭漁港、龍洞漁港、澳底漁港;桃園縣永安漁港;雲林縣箔子寮漁港;台南縣將軍漁港;台南市安平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宜蘭縣大溪漁港、大裡漁港、石城漁港、烏石漁港、梗枋漁港;花蓮縣花蓮漁港;台東縣伽藍漁港、新港漁港、大武漁港、小港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鎖港漁港、桶盤漁港、山水漁港、龍門漁港、鳥嶼漁港、竹灣漁港、風櫃東漁港、潭門漁港、七美漁港、虎井漁港、南北寮漁港、沙港東漁港、赤崁漁港、吉貝漁港、橫礁漁港、合界漁港、小門漁港、大池漁港、赤馬漁港、內垵北漁港、內垵南漁港、外垵漁港、將軍南漁港、東嶼坪漁港、花嶼漁港;福建省連江縣東引中柱港、莒光青帆漁港、福澳漁港、北竿後澳漁港。(三)船員第一次進港台灣方面查驗漁港為: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台北縣淡水第二漁港、澳底漁港、野柳漁港、磺港漁港、深澳漁港;桃園縣永安漁港;宜蘭縣南方澳漁港、大溪第二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台中縣梧棲漁港;雲林縣箔子寮漁港;台南縣將軍漁港;台南市安平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高雄市高雄港第二港口;屏東縣東港漁港;花蓮縣花蓮漁港;台東縣伽藍漁港、新港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桶盤漁港、龍門漁港、鳥嶼漁港、潭門漁港、七美漁港、虎井漁港、赤崁漁港、吉貝漁港、小門漁港、內垵南漁港、外垵漁港、將軍南漁港、東嶼坪漁港、花嶼漁港;福建省連江縣東引中柱港、福澳漁港。暫置場所可視需要調整,並知會對方。
十、過渡安排本協議簽署生效後,雙方應儘快交換經營主體風險保證制度等相關規定。台灣方面負責將已在台灣近海漁船工作的中國大陸船員進行登記並與中國大陸方面交流有關資訊。同時,台灣船主應根據規定為已在台灣近海漁船作業尚未辦理保險的中國大陸船員辦理保險,並要求上述船員契約(合同)期滿後返回中國大陸。如需僱用,需依本協議辦理。
- Dec 22 Tue 2009 15:01
海峽兩岸標準檢測及認驗證合作協議全文
(中央社)
(中央社台中22日電)第四次「江陳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昭和7年(1932年)12月16日-)、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云林(1941年12月-))今天簽署「海峽兩岸標準檢測及認驗證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
為便利海峽兩岸經貿往來,促進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創造良好投資環境,提升海峽兩岸貿易產品品質(質量)及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認證認可)及消費品安全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範圍雙方同意共同採取措施,開展下列領域的交流合作:
(一)標準領域:積極探索和推動重點領域共通標準的制定;開展標準資訊交換,並推動海峽兩岸標準資訊平台建設;加強標準培訓資源共享。
(二)計量領域:促進海峽兩岸法定(法制)計量合作、計量技術和計量管理資訊交流;合作研究最高量值準確可靠的裝置,並開展相關裝置的比對;推動測量儀器溯源校正(校準)的技術合作。
(三)檢驗領域:溝通海峽兩岸檢驗標準和程序;建立海峽兩岸貿易中商品檢驗合作與磋商機制;開展商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合作。
(四)驗證認證(認證認可)領域:溝通海峽兩岸驗證認證(認證認可)標準和程序;共同推動海峽兩岸新領域驗證認證(認證認可)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推動海峽兩岸驗證認證(認證認可)結果的互信,就雙方同意的項目作出具體安排。
(五)消費品安全領域:建立海峽兩岸消費品安全訊息通報聯繫機制;建立海峽兩岸貿易消費品安全協處機制;加強對不合格消費品處理的溝通與協調。
(六)加強上述合作領域內相關制度規範的資訊交換。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事項。
二、合作形式雙方同意就前述合作領域採取如下措施:
(一)分別成立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認證認可)及消費品安全合作工作組,共同商定具體實施計畫,明確活動範圍等,並可根據需要形成相關領域的合作文件。
(二)以技術合作、專家會議、資訊交流、人員互訪及業務培訓等方式開展標準、計量、檢驗、驗證認證(認證認可)及消費品安全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三)雙方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各工作組開展工作,並指定聯絡人負責各領域業務的日常聯絡及工作方案的實施。
三、相互協助雙方同意對執行本協議的相關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
四、保密義務雙方同意對於在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資訊,遵守約定的保密要求。
五、文書格式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六、聯繫主體(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七、協議履行及變更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八、爭議解決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九、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簽署生效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江 丙 坤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會長 陳 云 林